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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多次盗窃”中的“次”不仅包括未被发现的盗窃行为,还应包括两年之内曾经被认定或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一次盗窃行为;“多次盗窃”不应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罪罪状,否则会与刑法谦抑性精神冲突;并可能违反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罪名其他新构成要件相比较,明显不均衡。“多次盗窃”中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式应为累计计算,标准应为盗窃罪一般情形“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行为人在两年内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盗窃的,不受上述盗窃数额标准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两个月前,我丈夫在驾驶自家轿车时,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轿车被交警扣押,停放在交警队的大院内。由于行驶证已经丢失正在补办,家中遇急事要用车,我丈夫就趁交警队大院的值班人员不注意,将轿车开走了。后来,警察拘捕了我丈夫,说涉嫌盗窃罪。请问,开走自己的车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既有罪状表述的基础上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这种修正也带来了盗窃罪司法认定中一些新的问题.在“入户盗窃”的认定上,应同时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和盗窃行为发生于“户”内;“携带凶器盗窃”仅指行为人携带但尚未使用凶器这一情形,“凶器”应当有所区分,且携带的凶器应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作为扒窃对象的“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也包括他人放置于身边随时可以控制的财物. 相似文献
5.
谢江伟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2):162-162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入户盗窃行为次数和金额的限制.对入户盗窃的行为根据它的社会危害性不需要以数额或次数作为限制。因为发生地点必须是“户”,所以对户的界定就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6.
多次违法构成犯罪,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立法类型.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现有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我们应当在理论上逐步完善,在此之前,不应该盲目扩大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立法例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7.
财物是否是遗忘物,不能根据财物的民法属性予以判断,而是应该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财物本身的性质、放置的地点、时间等各种要素,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观念予以判断.委托物如果是封缄物,其占有归属不能仅仅根据自然事实,认为属于受托人,而应该注重封缄的目的性,认为占有属于委托人,无论受托人占有内容物还是整体物,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其内容为排除他人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或者可能用途利用他人的财物. 相似文献
8.
王军仁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3(1)
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规定按其规范功能可以分为三种法定类型,即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和作为累计载体的"多次".以"多次盗窃"为代表的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多次"和以"多次抢劫"为典型的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多次"都体现了立法者的从严态度."多次"从严的根据来自两个方面,即客观方面的违法性增加和主观方面的罪责增加,其中,罪责的增加是"多次"从严的首要根据,而违法性的增加仅为其次要根据."多次"从严的上述根据对于"多次"的立法、解释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解释论上意义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9.
郭相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受商品经济的冲击 ,今日高校已非一方净土 ,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尤其是盗窃现象日益严重。大学生盗窃行为源于不正当的低层次需要 ,受特定目标的影响和侥幸心理的支配 ,始于动机。堵源截流 ,教育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需要观 ,限制需要转化为动机的特定目标 ,消除作案的侥幸心理 ,可以有效地减少大学生盗窃案件 相似文献
10.
Q问题:我的捷达车于2013年2月1日被盗,被盗后我立即报警,公安也立案了,但是一直没找回来。3月12日该车发生车祸致人死亡,驾车人肇事后逃逸,至今没有归案,死者家属要求我赔偿其损失,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