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叙事的文学化广泛存在于本土法律话语体系之中,从诗性叙事到故事叙事,文学叙事方式与德治教化思想相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话语特色。从源头而言,《诗经》的结集本身就具备法则性的功能指向,汉代“以《诗》为法”确定了《诗经》的法源地位。“哀矜”与“仁”“恕”的结合,完成了“诗性叙事”情感因素的伦理化转换,情感与修辞成为法律教化功能实施的重要手段。随着叙事文学的不断发展,案例和判词中的“故事叙事”取代“诗性叙事”成为更显著的叙事方式,甚至成为传统社会民众接受法律的重要途径。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叙事的本土经验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并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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