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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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晓阳.“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J].中国社会科学,2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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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晓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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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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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半个多世纪以来,“语言混乱”一直困扰着费孝通先生式的知识分子。这种困扰是因为舶来的“实证科学”教条与“在地”的信念和知识之间无法“视野融合”引起的。为解决这一困扰,可以当代的整体论哲学观察和解释中国社会的规范秩序或者“法”。以这一新整体观为原则,不但可以解释和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实践意义或“真”,而且可以为当代法律建构带来知识论注视的“转向”,即从纠缠于实证法学与自然法学、现代司法论与本土资源论等的虚假对立中脱出,转向注视法律与价值的整体性和实践性的关联。在具体的方法论策略上,可以用整体论界说法律人类学的传统方法论——延伸个案方法和栖居进路,来阐释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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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语言混乱 整体论 事实与规范 法律人类学 人类学方法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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