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受欺诈合同的民法调整
作者姓名:胡仕湘  白飞鹏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是:维护意思自治,以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真实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区分欺诈行为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重在对受欺诈人损失的补偿。我国民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规定欺诈合同无效,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惩罚欺诈人。但笔者认为,规定欺诈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更符合民法对受欺诈合同调整的特定思路。大陆法系民法对受欺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分别作出规定,并对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中的欺诈问题和可撤销制度适用的排除作出规定,均值得我国起草统一合同法时借鉴

关 键 词:民法  合同  意思自治  欺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