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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兼论法院的对策与行政行为的效力
引用本文:邓和军.论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兼论法院的对策与行政行为的效力[J].社科纵横,2008,23(3):81-84.
作者姓名:邓和军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摘    要:当作为诉讼客体或虽不是诉讼客体但对诉讼客体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出现在诉讼中时,法院必须审查其真实性,但不一定审查其合法性.法院惟有在行政诉讼中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除非法院依法另行裁定该行政行为无效,该行政行为仍然有效.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行政权  司法权  审查  效力
文章编号:1007-9106(2008)03-0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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