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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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显荣.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社会科学辑刊,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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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显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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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财经系 广东广州5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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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在防止侵害请求权及侵权赔偿两个重要民事救济问题上存在诸多缺陷:防止侵害请求权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救济主体单一、限期内必须起诉的规定不合理等问题;侵权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不明确、计算标准不具体、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等问题。要完善著作权法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应扩大权利人行使防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救济主体的范围,区分不同情形规定应否限期内起诉;还应明确规定侵权赔偿的范围、计算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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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侵权 民事救济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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