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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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永生,史山庚.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层级罪过说之提倡[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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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永生 史山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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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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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时代环境刑法立法问题研究”(20BFX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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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有故意说、混合罪过说和择一罪过说。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作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但均存在不足。不论从刑法相关条文的客观含义还是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必要性来看,均应当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包括过失”,而且过失与故意之间系层级关系,即故意是建立在过失基础之上的、更高层级的罪过形式。此种解释结论所引出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实现刑罚个别化,进而贯彻罪刑相适应和责任主义原则。为此,应当提倡根据故意从重处罚,即将故意的功能拓展到量刑领域。此解释结论可以运用于指导所有罪过形式“包括过失”之具体犯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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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包括过失” 根据故意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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