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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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其生.《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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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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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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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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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 管辖法院 公约 知识产权 当事人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邻接权 排他性 问题 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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