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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引用本文:何其生.《海牙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草案)》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8(1):63-68.
作者姓名:何其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订《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时,应采取以下立场:(1)除版权及其相关的邻接权外,应尽量将其它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性案件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以外;(2)原则上应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排除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则应当限制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间进行选择;(3)对于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4)其它知识产权案件应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关 键 词:案件  管辖法院  公约  知识产权  当事人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邻接权  排他性  问题  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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