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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兼论法院作为程序性被告人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白彦.刑事被告人范围的重新界定--兼论法院作为程序性被告人的正当性[J].社会科学家,2005(3):102-106.
作者姓名:白彦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浙江,杭州,310027;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刑事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主体,与控诉方和法院构成了诉讼三方.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把刑事被告人与犯罪相联系,认为刑事被告人即是在提起诉讼以后的一审审判阶段因实体性犯罪行为而受到指控的人.但这种理解并不全面.因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还是刑事被告人,其究竟应为何人,原一审中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是否还应是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不明确.本文从刑事被告人概念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身份确定的依据,认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应是原审法院,并论证了法院作为程序性被告人的正当性,从而拓展了通常意义上刑事被告人的范围,以期促进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构建的科学化.

关 键 词:刑事被告人  法院  程序性被告人  正当性
文章编号:1002-3240(2005)03-0102-05
修稿时间:20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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