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普斯、舍勒和施泰因论同感和同一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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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郁欣.利普斯、舍勒和施泰因论同感和同一感[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3):106-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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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郁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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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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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同感”和“同一感”构成了舍勒和施泰因同感现象学的基础。从利普斯所举的杂技演员的例子,施泰因用她自己的、基于“本原性和非本原性”之区分的同感概念驳斥了利普斯的“同感”概念,并由此创造性地区分了“同感”与“同一感”。这一区分极大地影响了舍勒,以致他修改并扩充了他有关同情的著作。尤其是,他将“同一感”作为第四种类型补充到交互主体的情感行为的分类之中。但通过细致的文本解读,舍勒的“同一感”概念完全不同于施泰因的“同一感”概念。在互动中,施泰因和舍勒在不同方向上成就了各自的理论。他们都在对“同感”和“同一感”概念的澄清中,展开了一门广义上的“同感现象学”或“交互主体性现象学”;同时,又由于他们各自对于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最终他们也开展出不尽相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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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感 同一感 施泰因 利普斯 舍勒 现象学 |
收稿时间: | 2013-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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