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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制度的新改革
摘    要:
从1993年4月1日,日本对金融制度实施了新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如下:4月1日日本政府对会融制度的改革,即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组建子公司并可相互参与对方的经营业务,以创造金融业间的竞争环境,强化新的竞争格局。随着此项金融制度的改革,以长期信用银行为中心的日本各大型证券公司等纷纷着手组成新的子公司,开展相互参与型的金融竞争。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农林中央金库、住友信托银行、东京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和野村、大和、日兴、山一四大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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