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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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车丕照.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兼论我国相应立法的模式选择[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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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车丕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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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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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是分别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们之间以及它们与不可抗力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比之下,英美法中的广义合同落空原则更宜于理解和便于操作。我国在制订统一的合同法时,可考虑在合同效力部分并列规定履约不可行与合同目的落空制度,或并列规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给付不能和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通过制定完整的不可抗力制度来发挥上述制度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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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履约,无责任,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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