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
| |
作者姓名: | 胡家强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
| |
摘 要: | 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于分配主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和划分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只是引起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国际私法的“涉外因素”应是指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的一种联系 ;国际私法主要由识别问题、冲突规范、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准据法及其确定、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等一些列与解决法律选择适用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以及具体类别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所构成的 ,同时 ,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亦应包括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
关 键 词: | 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范围 法律选择适用 国家法律利益 |
文章编号: | 1008-262X(2003)01-0074-04 |
修稿时间: | 2002-09-11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