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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哲学
作者姓名:弗里德里赫  秉颐
摘    要:
法律哲学是围绕着某些一再发生的问题而演进的,其中以正义对法的关系最为重要。正义的法律是存在的,在其中具有团体意识的公民们的意志和谅解,超越利益冲突,造成了更高的“综合”。正义确是客观现实,它是超个人的,非主观的,但同时正义必须被理解为变化不定的现实。权威对每一种法律和社会秩序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秩序不能单建立在权力上。法的权威是以它的合理性——即它的正义性——为基础,宪法、法规或决定底正统性是以它的正当性为基础,它的合法性是以它与实证法符合一致为基础。用刑法来强制对宪法的忠诚是以秩序和正义两种价值的同一为基础的。每一法律制度企求实现的秩序不应当被放在与正义时立的地位,好象它是一种敌对价值,更不用说放在正义之上。正义和秩序是相互依赖的。除了联合起来之外,它们不可能在法律团体中得到实现。建立世界宪政秩序继续在被提倡着。这种世界宪法将把建立在一切国家参予决定的基础上的最重要的一般法律准则,在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宪法中固定下来。只有在这种世界宪法范围内,才有可能把许多愿意参加这种秩序的国家底各种不同的法和正义的概念,在缓慢而稳定的发展中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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