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性质调整与程序完善 ———以 2021 年 《刑诉法解释》 为中心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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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明.论技术侦查证据庭外核实的性质调整与程序完善 ———以 2021 年 《刑诉法解释》 为中心的考察[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13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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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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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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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研究” (GJ2022D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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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21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 120 条明确了技 术侦查证据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之间的关系, 将庭外核实程序由平行独立性质调整为后置补充性质。 这一调 整有助于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 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统一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保障被 告人的质证权, 进步意义明显。 然而, 得到初步改进的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仍然存在着控方出示的技 术侦查证据所含证据信息过于简略笼统, 庭外核实的启动标准不明确, 庭外核实的对象未做有效区分等问 题。 未来技术侦查证据调查核实程序的持续完善应当聚焦上述问题, 提出新的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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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技术侦查证据 当庭调查 庭外核实 平行独立性质 后置补充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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