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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研究: 以制度发生学为视角
引用本文:韩雪. 对赌股权回购义务履行障碍的破解[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6(5): 76-85.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4.0489
作者姓名:韩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

《九民纪要》规定对赌股权回购义务的履行,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全部减资程序为前提,否则无法释放回购资金,导致实践中股权回购面临履行障碍。若能在回购条款触发前后消除减资程序障碍,或者能够确定其他的回购义务履行主体,现有履行难题将得以解决。既有方案存在各种瑕疵,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提供两种平行方案供投融资方自由选择:事前形成附条件减资决议,或者事后按照持股比例回购股权。前者能够解决减资决议无法形成的程序障碍,属于对投资方的事前救济。后者能够发挥类似股东担保功能,属于对投资方的事后救济。若对上述两种方案均不能达成合意的,对赌协议的签订与否,取决于投资方是否愿意承担股权回购履行不能的风险,此时融资方面临融资失败风险。



关 键 词:对赌协议  股权回购  减资程序  资本维持原则  私募股权投资
收稿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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