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九民纪要》规定对赌股权回购义务的履行,须以目标公司完成全部减资程序为前提,否则无法释放回购资金,导致实践中股权回购面临履行障碍。若能在回购条款触发前后消除减资程序障碍,或者能够确定其他的回购义务履行主体,现有履行难题将得以解决。既有方案存在各种瑕疵,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提供两种平行方案供投融资方自由选择:事前形成附条件减资决议,或者事后按照持股比例回购股权。前者能够解决减资决议无法形成的程序障碍,属于对投资方的事前救济。后者能够发挥类似股东担保功能,属于对投资方的事后救济。若对上述两种方案均不能达成合意的,对赌协议的签订与否,取决于投资方是否愿意承担股权回购履行不能的风险,此时融资方面临融资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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