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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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俊洁.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问题研究[J].社科纵横,2012(3):7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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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俊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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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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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山东省教育厅高校科研社会科学课题“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与刑法现状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IOWB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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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出罪与入罪是刑事立法定罪问题的一体两面。在刑法的历史发展中,社会危害性始终是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最基本的标准,社会危害性具有出罪和入罪的功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立法者运用刑事立法权确定犯罪圈的活动应当是双向的,既包括入罪,即犯罪化,刑罚化;也包括出罪,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事立法之出罪与入罪的理论依据在于: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和相对罪刑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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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 出罪 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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