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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传销法律体系的完善
作者姓名:杨炳虎
作者单位: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南保山678000
摘    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传销的第一次刑事立法,使执法部门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时有了更加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反传销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完善。

关 键 词:传销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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