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法律语言具有抽象性以及法律规则具有有限性。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排序难以解决法律适用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固有矛盾。以许霆案为例,如果说一审判决对法律的刚性解释冲撞了民意的共识,那么重审过程中各种聚讼纷纭的解释立场、方法和结论则暴露了解释的随意性。为更有效地解决各种法律解释分歧,法官应通过视域融合与协商对话形式实现判决的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通过法经济学成本与产出的比较分析实现社会收益最大化,从而尽力平衡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以求得合法合情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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