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交接程序必须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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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鸿雁
,叶必丰.公务员的交接程序必须法制化[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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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鸿雁 叶必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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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 所谓公务员的交接程序,是指一定职位的公务员卸任时依法把职务交给继任的公务员,继任该职位的公务员到任时依法接收该职务的程序。 公务员的交接程序和行政程序法有关,但一般并不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如:1925年奥地利的《行政手续法》、1946年美国的《行政程序法》、1964年日本的《国家行政运营法案纲要》等等,都不涉及到这种交接程序。在目前我们所能见到的各国公务员法中,有关交接程序的规定也很少。如:1947年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1980年的《联邦德国官员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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