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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柔性”对事监督权的属性厘定与功能实现
引用本文:喻少如,李勇峰.监察建议“柔性”对事监督权的属性厘定与功能实现[J].江西社会科学,2021,41(2):151-161.
作者姓名:喻少如  李勇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院 重庆401120
摘    要:监察建议尽管是一项法定职权行为,但它并非只具有纯粹的强制效力.从结构功能主义来看,监察建议区别于行政监察建议,更多地依靠柔性效力整合并维系监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互动.监察建议具有“硬法”的外观、“软法”的内核,宜定位为相对柔性的对事监督权.从权力结构的功效来看,监察建议具有延伸、修复、治理功能,应以功能为中心构建延伸型建议、修复型建议,拓展治理型建议,并就制度预设目的和功能实现构建建议前的信息互通和听证申辩机制、建议中的说明理由和沟通反馈机制、建议后的责任分担和社会回应机制,以此解决监察实践中建议行使的强制性有余、权力间沟通不畅、结果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关 键 词: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建议  结构功能主义  “柔性”监督  对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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