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个人信息的继承 |
| |
作者姓名: | 刘戈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 |
摘 要: | 网络时代中使得存在于网络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其可以进行转让使得网络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构成网络个人用户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能够发生继承。但是仅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是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而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网络个人信息财产。
|
关 键 词: | 网络个人信息 身份关系 个人信息财产 继承 人格利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