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两份文件法律形式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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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晓蔚.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两份文件法律形式的界定[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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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晓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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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政教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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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法律地位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两份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法律形式,处于何种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立足于《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及其制定机关,从《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着手,指出我国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从而得出结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只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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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教养制度 行政处罚法 法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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