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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两份文件法律形式的界定
引用本文:薛晓蔚.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两份文件法律形式的界定[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作者姓名:薛晓蔚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师范学院政教系
摘    要:《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法律地位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两份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属于何种法律形式,处于何种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精神。立足于《宪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及其制定机关,从《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着手,指出我国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从而得出结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只能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关 键 词:劳动教养制度  行政处罚法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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