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尉史‘文’詈启陵乡‘赵’”一案发生于公元前219年的秦迁陵县启陵乡。启陵乡啬夫“赵”鉴于“文”作为军事系统吏员的特殊地位,将棘手的“送鸟”事务交予其完成。但由于责任重大、且迁陵县同年在处理同样发生于启陵乡的“送马”案时存在严重不公,故“文”拒绝执行指令,并对“赵”进行威胁与辱骂,遭到“赵”的关押。以此管窥,一方面,迁陵县等新占领地的统治权力正在从军吏逐渐转移到文吏手中,文官制度逐步确立;另一方面,权势的有无、大小是影响秦基层政权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形单影孤或者失势的吏员更容易遭受权力的滥用与不公正的对待。中央集权制度下,如这些缺陷难以得到弥补与修正,则会孕育帝国新的统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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