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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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云龙.对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的考量[J].决策探索,2006(2):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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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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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272条第1款规定,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挪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归纳起来,《批复》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指挪用人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二是"借贷给他人"中的"他人"指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同时《批复》还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借贷给他人"进行了限制:一是将"借贷给他人"中的"借贷"缩简为"借";二是在"借贷给他人"前增加挪用人"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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