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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熹对儒家法制原则的改造
作者姓名:张维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摘    要:明刑弼教学说直接凸显刑罚功能,远不如德主刑辅粉饰统治阶级仁政的效果,故而在宋代以前难以获得统治阶级的青睐。为强化封建国家的政治职能,朱熹密切关注古代法制体系的具体结构,对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概念作了新的注解,对明刑弼教法制原则作了进一步阐发,添加了诸多新的内涵。

关 键 词:朱熹  儒家自然法  德主刑辅  明刑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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