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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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去年8月,我的一位邻居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代办员王某提出赊购10张保险金为3万元的人寿保险单,由于我的邻居认识王某,而王又急于完成推销保险业务,就答应了我的邻居,双方约定3个月后付款,并开具了保险发票,签发了保险单,约定自签发次日起生效。不料,9月初,我的邻居突然出事身亡,邻居的妻子及其子女多次持保险单及死亡证明向该人寿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未交保险费为由拒付保险费。请问,赊购的保险单有效吗?刘某刘先生:你好。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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