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愿供述"
引用本文:吴秋玫,高静.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愿供述"[J].江西社会科学,2005(1):205-208.
作者姓名:吴秋玫  高静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愿供述"是与"沉默权"密不可分的两个基本术语,目前,学者们对两个术语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笔者认为,必须从术语的来源出处谈起,在理论上厘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自愿供述"的事实内涵和法律内涵,从而进一步探讨我国"沉默权"定义的内涵.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自愿供述  沉默权
文章编号:1004-518X(2005)01-0205-04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