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和第29条评析--以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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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欣.《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和第29条评析--以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为中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124-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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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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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42;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安徽马鞍山2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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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第9批特别资助项目(2016T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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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内容含糊、公权监督主体监督力度薄弱等不足之处。从平衡私法自治与公权干预,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我国立法应该采用双轨制监护监督模式,设立监护登记制度,明确法院监督的主导地位;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实现公权监护与私力监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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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护监督 私法自治 公权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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