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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堕胎问题的争论及其思考
引用本文:汝小美.美国堕胎问题的争论及其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8).
作者姓名:汝小美
作者单位:国家人口计生委国际合作司 100088
摘    要: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及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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