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
| |
作者单位: | ;1.武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适格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限于环境公益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场合,并非指特定多数人实际受到环境损害,而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能受到环境损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应限于行为之诉,不包括环境损害赔偿之诉。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类型受到严格限制,应从制度层面处理好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尊重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进一步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规则。
|
关 键 词: | 社会组织 环境公益诉讼 行为之诉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