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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试析离岸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引用本文:张劲柏,于飞.罪与非罪——试析离岸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经营管理者,2013(3):236-236.
作者姓名:张劲柏  于飞
作者单位: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案情简介:2012年9月5日,烟台A公司与黄某代表的香港B公司签订PROFORMA INVOICE(即形式发票)购买塞内加尔红虾,双方均在形式发票上盖章签字,并且约定香港B公司收到烟台A公司开具的信用证后7-10天发货。2012年10月19日,烟台A公司开具信用证。后香港B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经调查,香港B公司与黄某独资的烟台C公司经营范围相同并且使用同一办公场所、员工,同被黄某直接控制。

关 键 词:人格否认制度  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经营范围  形式发票  公司人格  法定代表人  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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