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物与从物——兼评《物权法》第115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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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凌斌.论主物与从物——兼评《物权法》第115条之规定[J].理论界,20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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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凌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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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广西,南宁,5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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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物、从物的认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不应将"与主物同属一人"作为认定从物的标准,但"从物随主"原则必需在属于同一主体的主从物之间适用;要对<物权法>115条规定中的"转让"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处分";在适用"从物随主"时,应遵循交易习惯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 "从物随主"原则应谨慎适用; "从物随主"的效力不仅体现在债权合同上,也体现在动产主物的交付行为上,但主物的登记行为效力不应及于从物.文章最后对<物权法>第115条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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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主物 从物 从物随主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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