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作为特留份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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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兰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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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社会科学部,广西,南宁,53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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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益为价值取向,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家庭的本质在于它所具有的团队特征。家庭财产作为婚姻家庭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应由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在死者名义财产中,一般都潜在着家庭成员的应有部分,所以在财产清算时,须将其显在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特留份制度规定的缺失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忽视了婚姻的团队本质,没有看到夫妻间人力资本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这种权利配置同时还会发生外部性问题。构建特留份制度,把配偶列为特留份权利的享有者,对于家庭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经济发展都是有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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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效益最大化 团队 人力资本 外部性 特留份 |
文章编号: | 1004-4434(2005)04-0083-04 |
修稿时间: | 200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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