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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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天生.论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属性[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4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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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天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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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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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培育计划资助项目(2012TD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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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商法、海事法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准确理解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属性有利于解释相关理论争议,解决有关法律实践问题,促进海商法研究与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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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商法 概念 调整对象 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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