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制度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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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有三大特点,即统一全面、裁审自择、一裁二审。统一全面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所有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实行统一仲裁。裁审自择是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向仲裁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裁二审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的合同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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