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期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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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琪.论先期违约[J].南开管理评论,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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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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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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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首先是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它的发展有一个从英国判例到判例法的逐渐形成过程,而先期违约的立法则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臻于完善,英美法先期违约理论的框架又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吸收,对世界上相当多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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