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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以美国哈钦斯委员会专门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为起点
引用本文:朱春阳.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以美国哈钦斯委员会专门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为起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6(2):204-208.
作者姓名:朱春阳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基金项目: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黄旦教授主持的浙江社科项目“西方社会责任论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本文以美国哈钦斯委员会1946年专门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查菲)为起点来解读西方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认为社会责任论的原意并非是鼓励政府对媒介活动进行介入。查菲在报告中把媒介自律认定为迫使媒介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措施,实际上是对政府介入大众传播活动所带来的未知危险的一种规避,即由媒介自律来实现媒介社会责任所承担的危险要低于政府介入所带来的危险。如果媒介无法自律时,只有采取高危险的补救措施,即由政府介入来强制媒介负起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降低政府介入所带来危险的唯一方法是劝说政府在介入大众传播领域时要尽量采取积极性的行为。

关 键 词:政府  大众媒介  关系界定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2-0204-05
修稿时间:2005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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