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前责任,该责任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已有一些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不尽完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并且将该责任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扩展至订立合同阶段,这种做法既弥补了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缺陷,又为缔约当事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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