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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融合: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的新趋向
引用本文:蔡志龙,刘世安.协调与融合: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的新趋向[J].南京社会科学,1990(4).
作者姓名:蔡志龙  刘世安
作者单位:上海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 (蔡志龙),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刘世安)
摘    要: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它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完善。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代表,研究二者在民法制度方面的特点、差别及其发展趋势,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和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健全和完善,对于顺利开展对外经济交流,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既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而人们对于二者的比较研究总是倾向于寻找它们的区别点。于是法学家们辛勤的比较结果终于带来这样一个印象:似乎它们之间的差别越来越大了,区别点也从三、四个猛增至七、八个,越多越好。这种理论研究,虽有助于我们认识资产阶级国家民法的本质和特点,但恰恰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当代,欧陆民法与英美民法的独特性实际上已不如过去那样明显,两者之间的具体差别也日益在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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