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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救济之困惑与解惑——刑事被害人之刑事处分权
引用本文:凌萍萍.刑事被害救济之困惑与解惑——刑事被害人之刑事处分权[J].理论界,2008(10):93-94.
作者姓名:凌萍萍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苏,南京,210044
摘    要:我国传统刑法采取的是“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关系的侵犯,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只是这些利益的体现,被害人只是作为国家利益侵害的一种承受者而存在,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刑事法律关系成为解决刑事被害根源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弥补方式应当有两种,一种是刑罚权之下的宽刑权;另外一种则是刑事案件中的求偿权。要想充分实现被害人的实体救济权,应当引入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以及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被害的救济从抽象的地位确立转变成为具体的刑事权利。

关 键 词:被害人  刑事处分权  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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