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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引用本文:胡卫萍,谢乒.第三人侵害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J].江西社会科学,2005(2):190-194.
作者姓名:胡卫萍  谢乒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
摘    要:文章针对因第三人侵害而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上升态势,分析了物业管理关系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提供保安服务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义务。所以,除非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否则任何一个物业管理公司都应为业主提供保安服务,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当然,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我们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业主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

关 键 词:物业管理  第三人侵害  保安服务  基本义务
文章编号:1004-518X(2005)02-0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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