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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劳动表现为价值和价值决定》一文的一点商榷
引用本文:陆晓明.对《关于劳动表现为价值和价值决定》一文的一点商榷[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3).
作者姓名:陆晓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系 81级研究生
摘    要:韦奇、时珍两同志在1981年《武汉师范学院学报》第二期上发表的《关于劳动表现为价值和价值决定》一文中,提出了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总劳动时间依据社会对各种产品在数量上的确定需要按比例分割于各部门的劳动)也决定商品价值的观点。他们指出:“如果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价值没有决定作用,不论社会总劳动怎样在各部门分割都与价值决定无关,那就至少从价值这个角度否定了有按社会确定的需要适当分割社会总劳动的必要”。我认为韦奇、时珍两同志的观点是混淆了价值运动中的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这样两个不同的过程,否认了价值实现在商品价值运动中的重要地位。 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人类一般劳动?形成商品价值量的也只能是生产中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所以,价值的形成只能是生产领域的事,和市场上的供求状况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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