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错误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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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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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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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更未对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主体做出规定。该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影响到司法的解决,建立与完善错误合同撤销权制度已迫在眉睫。文章分析了错误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并认为错误合同撤销权应仅由错误表意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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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错误合同 撤销权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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