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际(常设)法院对准备工作的态度经历了由排斥到逐步接纳的过程;DSB强调其适当作用。第31条到第32条本身需要澄清。准备工作问题包括其含义、范围、作用和适用等:准备工作无强制性;其范围乃条约的成立史,包括与条约谈判、缔结相关的所有书面资料和仅作为例外而使用的口头资料;其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得性,但缺乏证据价值;其存在局限性,包括资料的浩繁性、矛盾性、缺失性、含糊性、自利性与失灵性等。不同内容和来源的准备工作材料价值、意义相异,解释者应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持谨慎态度并严格审查,以识别其相关性。WTO案例将准备工作效力及于后加入国家;单方来源的准备资料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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