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往往面临着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抑或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两诉”选择困境。然而,单纯地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均有缺陷和不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有理念与实施机制等多方面的困惑和难题。从发展趋势上来看,检察机关应当融合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内在制度优势,形成一种以一体化和整体性为特征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为此,我国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分别调整所形成的二元立法分离模式有必要加以修正,制定统一的“公益诉讼法”或“检察公益诉讼法”以形成一体化的检察公益诉讼综合模式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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