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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检视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中心
引用本文:任学婧.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检视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中心[J].学术交流,2023(2):49-58.
作者姓名:任学婧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防型犯罪的法治体系构造研究”(19BFX068);;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基于良法善治的医疗卫生犯罪治理体系建构研究”(ZD202001);
摘    要:危害公共卫生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不是公共卫生管理秩序(制度),明确其保护法益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该罪的传染病范围,增设行为类型,但是对其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描述;新增基因科技犯罪,其中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规制范围符合刑法的补充性原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类型性,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样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对危害公共卫生罪规制范围的完善路径:一是采取例示法,实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状的类型性描述;二是合理设置基因科技犯罪的刑法规制边界,权衡好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关系。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卫生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规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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