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付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地位——兼对《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之检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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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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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科学系,江苏镇江,2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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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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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忽略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既不符合现实不动产交易的需求,也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矛盾与冲突,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带来困扰。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其属性完全不同;交付占有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符合安全、效率、公平的价值;从相关立法规范考察,我国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外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都赋予了交付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应明确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果,交付要件主义加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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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付 占有 不动产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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