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物质性人格权的三个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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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勤国 牛彬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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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湖州师范学院,浙江湖州3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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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规定了有物质性人格权之称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中,其第1004条、1006条第1款、第3款,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第1004条将"心理健康"纳入健康权但缺乏必要的限制,有权利泛化的风险。第1006条第1款确立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如何定义无偿也是一个问题。第1006条第3款,对亲属捐献逝者遗体的规定过于严格。文章认为,心理健康应符合一定的客观标准才能作为健康权的内涵;人体组织、器官无偿捐献不应排除适度的补偿或奖励;捐献逝者遗体的主体不应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应纳入逝者直系三代血亲并列出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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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人格权编 物质性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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