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之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陈景善,郜俊辉.利他合同之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20,6(6). |
| |
作者姓名: | 陈景善 郜俊辉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 |
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商事外观主义研究”(19SFB204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保险规制研究”(17BFX093) |
| |
摘 要: | 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
关 键 词: | 利他合同 法定解除权 权利切割让渡 第三人保护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社会科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